Thursday, May 15, 2008

於我無用,誠意分享

遣散費
連續受僱兩年以上,若遭遇下列情況,可得到遣散費補償。
1、公司結束或搬遷引至被解僱。
2、因裁員而被解僱﹙裁員:某種工作需求減少,以至被解僱﹚。
3、在任何連續四個星期內,停工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一半,或連續
26個星期內,停工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三分之二。

遣散費的計算法:
1、月薪的按月薪的工資三分之二乘以工齡﹙以22500元為上限﹚;
2、日薪或件工的按每年18日正常工資乘以工齡;

資料來源:香港民用航空事業職工總會
http://www.caunion.org.hk/loking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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